常设授权书(客户款项)

1. 本常设授权书(客户款项)与客户协议书第三部份「证券保证金交易的条款及条件」所载条款及条件界定的所有词汇,与本常设授权书(客户款项)分所用者具相同涵义。

2. 客户授权根据《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香港法例第571I)涵盖任何元宇集团公司爲客户在香港持有或收取并存放于一个或多个独立账户内的款项(包括因持有并非属于尔等的款项而产生之任何利息)(下称「款项」)。

3. 客户授权任何元宇集团公司:

(a) 组合或合并(个别地或与其他账户联合进行)元宇証券及/或元宇集团公司所维持的任何或全部独立账户,尔等可将该等独立账户内任何数额之款项作出转移, 以符合我/我们对元宇集团公司任何成员确实、或然、原有、附带、有抵押、无抵押、共同或分别的的义务或法律责任;及

(b) 元宇集团公司的成员于任何时候维持的任何独立账户之间来回调动任何数额之款项。

4. 尔等可不向我/我们发出通知而采取上述行动。

5. 本授权乃鉴于元宇証券同意继续我/我们于该公司的户口。本授权并不损害元宇集圑公司可享有有关处理该等独立账户内款项的其他授权或权利。

6. 客户根据本常设授权书(客户款项)给予的常设授权书,将由该常设授权书日期起十二(12)个月依然有效,但元宇证券向客户发出不少于两(2)个营业日的事先通知书,或客户向元宇证券发出不少于七(7)个营业日的事先通知书,或根据《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而撤销常设授权书则除外。在每段十二(12)个月的期限届满时,若元宇证券在常设授权书届满日期前最少十四(14)日向客户发出事先书面通知,常设授权书则被视为按照本常设授权书(客户款项)订明的相同条款及条件再续期十二(12)个月,除非客户根据《证券及期贷(客户款项)规则》反对常设授权书续期。

7. 客户承诺就元宇证券司因为根据客户按本常设授权书(客户款项)而给予的常设授权书行事而招致或蒙受的所有成本、开支、负债、损失或损害赔偿,向元宇证券及元宇集团公司作出弥偿。

本常设授权书(客户款项)的条文会不时修订或补充,客户需以不时经修订或补充的版本为准。